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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招投标再迎大变革,建企重大利好,给政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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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引起各方关注。

在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34号文)一年多后发布《实施细则》,体现了政府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竞争法领域知名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指出:“十九大报告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报告还明确要求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行政垄断,防止市场垄断。”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落实上述十九大报告要求、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发挥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这次五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审查要求和审查监督,增强了制度可操作性,将为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

《实施细则》的出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影响深远,摘录重点如下: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准入障碍;

二、不得未采取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直接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经营者;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2.在招标投标中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组织形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3.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五、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时有效地发布招标信息;

2.直接明确外地经营者不能参与本地特定的招标投标活动;

3.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或者评审标准;

4.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活动。

六、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经营者交纳各类保证金;

2.在经营者履行相关程序或者完成相关事项后,不及时退还经营者交纳的保证金。

《实施细则》的出台,将通过反垄断执法、公平竞争审查,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从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对广大建筑业企业来说,将打破地区壁垒,拓展更广阔的建设市场,无疑是重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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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阅读原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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