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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告知承诺!宁波:工程档案联合验收“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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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档案联合验收“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推行建设工程档案联合验收“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改革,2020年6月底完成试点工作。

2、符合容缺审批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作出承诺后,档案管理机构可先行作出验收认可意见。

除因纠纷未提供相关档案、未组卷及未同步形成电子档案等情况外。

3、容缺受理承诺办理的,上按总案卷数30%抽查档案。

建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公共部分文件为必查档案,单位工程文件为抽查档案。

4、建设单位超过承诺期限的责令整改,拒不履行承诺义务的将进行行政处罚并纳入联合惩戒机制。

告知承诺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档案“最多跑一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部署,现就推行建设工程档案联合验收“容缺受理、告知承诺”改革相关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将提速增效改革作为推进便民服务的重要抓手,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以实现工程档案验收“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作,按照“提前告知、实时介入、全程服务、按时办结”的要求,强化工程档案验收事前、事中、事后服务监管,确保工程档案验收、移交事项办理依法合规、便民高效。

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原则

除因纠纷未提供相关档案、未组卷及未同步形成电子档案等外,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满足档案验收要求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符合容缺审批条件的,在予以容缺受理后,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能作出承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先行作出验收认可意见。

三、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实现方式

经全面指导服务、检查评估,在档案基本齐全、完整、系统的前提下,可以容缺受理。档案经验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整改项,建设单位承诺整改责任及时限可先行办理验收认可文件,在办理档案移交事项时容缺档案资料需完成整改。

四、容缺受理承诺办理的组织实施

(一)事前强化全过程指导服务

1.部门联动提前告知。与行政审批窗口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在办理施工许可阶段收集项目报建信息,提前告知服务对象档案验收移交相关要求。通过开工阶段的部门联动与服务对象建立沟通机制,为开展施工过程中提前介入指导服务创造条件。

2.前置指导服务全覆盖。结合项目预期竣工时间合理安排业务指导介入时序,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指导。开工后至竣工前6个月为业务指导服务期,主要是指导服务对象“怎么做”;竣工前6个月至竣验前为督促检查期,重点是检查“做得怎么样”,目的是指导服务对象在申报验收前按规范标准要求初步完成档案验收工作内容(检查评估),为联合验收按时办结打好基础。

3.量化清单,细化统一验收标准。在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建设工程档案进馆范围的通知》(甬建发〔2019〕44号)基础上,按每个项目类型、实际形成文件定制档案的模块化、个性化进馆范围。文件的质量要求、档案的整理要求在贯彻相关国家、行业业务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细化的《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服务手册》《建设工程档案装订、折图、扫描技术指引》等业务标准执行,使服务对象对相关业务标准、要求一目了然,具有可操作性。

(二)事中规范承诺办理流程

1.按规定时限及时组织档案验收。原则上按总案卷数30%抽查档案,并兼顾被抽查档案的代表性。

2.建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公共部分文件为必查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多个单位工程共用的施工管理技术进度等文件、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及进场检测文件。

3.建设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单位工程文件为抽查档案,抽查项目主要的、重要的、代表性单位工程文件,包括施工记录文件、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施工质量验收文件、施工验收文件、竣工图文件。

4.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验收整改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告知承诺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联合验收要求及时办结验收事项。

(三)事后监督限期整改

1.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结档案验收事项的档案实行分阶段归档,已归档案按现状存放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提供对外利用,补充档案符合要求销项后,办理档案移交事项时一并办理移交手续。

2.对纳入告知承诺涉及档案齐全、完整性的后补档案单独组卷,原档案不再拆卷补充。

3.对纳入告知承诺涉及不符合案卷质量相关要求的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卷为单位确定整改方式,原则上现场整改,个别档案视整改实际需要可离馆整改。

4.承诺时限可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共同商议,最长不超过办理档案移交事项时限。

5.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事后监督管理,在承诺期限内做好督促催交工作。建设单位超过承诺期限责令整改,拒不履行承诺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并纳入联合惩戒机制。

五、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难度最大的事项,要求在2020年6月底完成试点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实施试点方案的基础上,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档案验收、移交新模式。

(二)强化实践探索。各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积极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监管”等手段,利用审批系统探索建设项目全过程文件资料在线电子化共享渠道,提前介入、实时收集、全程跟踪、按时办结,推动档案验收移交事项便民高效。

(三)强化依法治档。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移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监督管理范围,强化工程档案法定验收原则、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原则,提高依法治档水平。

告知承诺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7日

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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