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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全省所有在建工程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检查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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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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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建设工程

近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整治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工作步骤:

1.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底前)

2.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1)各地全面排查(8月-9月底前)。

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的,应当按照建市规〔2019〕1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存在举报投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列为必查项目。

(2)省级督导抽查(10月底前)。

3.总结评价阶段(2021年11月底前)

文件原文如下

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严格依法依规整治,全面彻底排查我省建筑工程领域存在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问题和合同履约情况等,努力实现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一批突出问题,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全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得到遏制,建筑市场监管效能得到提升,建筑市场环境得以优化。

三、整治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整治内容

(一)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

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

5.工程款、人工费用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企业。

对项目的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

2.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3.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4.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5.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

6.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7.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8.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

9.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

10.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

1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

1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

14.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

15.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16.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

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派驻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中一人及以上未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对该工程实施有效管理。

(二)其它市场行为问题

1.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制度未落实;

3.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落实;

4.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未落实;

5.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未落实;

6.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落实(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台账,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至实名制监管平台等);

7.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制度未落实。

(三)合同履约情况

合同的订立及履约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工期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及使用等情况。

五、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7月底前)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组织本地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照《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表》(附件1)进行自查自纠。

(二)专项整治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1.各地全面排查(8月-9月底前)。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全覆盖、零遗漏”的原则,对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逐一排查,认真查找房建市政工程领域施工发包与承包阶段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细化治理内容,拿出实招硬招。对于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问题的,应当按照建市规〔2019〕1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存在举报投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列为必查项目。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从7月份起每月5日前向省建设厅报送《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浙江省建筑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问题线索及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

2.省级督导抽查(10月底前)。省建设厅将成立督导组,根据前期自查和地市排查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各地实施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台账建立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情况开展督导检查,防止各类问题复发和反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三)总结评价阶段(2021年11月底前)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总结好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提炼工作亮点,深入分析建筑市场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保持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11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和成效、问题查处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下一步意见和建议)。我厅对全省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六、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高度重视专项治理行动,认真部署,确保专项治理行动落到实处。各单位需明确1名分管领导作为专项治理行动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各单位实施方案和专项治理行动负责人、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附件4)请于2021年6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监督指导,确保辖区治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全覆盖。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对处罚权在其他部门的,要及时向有处罚权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和证据;对涉及责任追究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发现建筑市场涉黑涉恶线索的,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省建设厅移交线索;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主管部门及自查自纠过程中敷衍了事、拒不整改存在问题、拒不接受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建设厅将挂牌督办。

(三)加强联动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招投标管理、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等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联动,积极构建联合、互补、高效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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