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哈尔滨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定分离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明确:
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的方式招标。
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并对招标活动和定标决策承担终身责任。
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终身责任。
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否决投标的条款单独列明,不在否决投标条款中的,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投标人应当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填报施工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表,中标后不得擅自更换。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附:《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滑动查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参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三条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配置人员。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 施工员、质量员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施工阶段配备专业人员。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
施工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质量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
标准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
材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
机械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机械的计划、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成本统计核算等工作。
劳务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
资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专业人员应具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能力信息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中施工现场职业实践最小年限的要求,其中安全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标准数量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施工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或人员。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上传至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可在同一项目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2个岗位。同一岗位人员配备超过2人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明确该岗位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全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管理平台)实施考勤。项目开工后每周一、三、五为考勤日,中止施工期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变更的,应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通过施工现场管理平台经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变更手续。
更换人员应符合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标准,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可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标准配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个月。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30日内累计2次及以上未考勤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约谈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30日内累计4次及以上未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30日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考勤的,视为未在岗履职,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6个月。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6个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部分按照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zfcxjst.hlj.gov.cn/news_info/1/130/2020-00538.html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
推行电子招投标,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设置满足评定分离方式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需要的使用功能。
工程项目施工或监理招标时,投标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的,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项目建造师、项目总监),网上开标时,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网上确认。
关于评定分离,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相关要求,有的在试点推行,有的在全省推行。小编将各地的定标方法进行了整理。
2021年4月,江苏发布《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明确:
全省范围内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推行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评标方法和标准与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一致,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2021年3月,安徽省住建厅等17部门联合印发《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明确: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评定分离,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范、透明原则, 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适时调整公布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投标异常低价参照标准,坚决杜绝低价抢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
2020年12月,住建厅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中明确,
各市、省直管县(市)应选择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评定分离”试点,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报价的控制能力等因素以及投标人市场信用状况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自主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2021年3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稳步推进招标“评定分离”改革,鼓励勘察、设计、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探索施工、工程总承包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性“评定分离”综合试点。
不得采用抽签、摇号、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2020年12月,四川省发改委、住建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的通知》,决定在全省推行中标候选人评定分离机制。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1000万元),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机制。
招标人可以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中确定一定比例的投标人(不低于3家),并从中根据其资质业绩、信用等级等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
采用评定分离机制随机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一般应当实行总价合同。
各市(州)要制定评定分离机制实施细则。
2020年7月,广东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针对招标、评标、监管三个环节,实施16项改革,试行“评定分离”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试行“评定分离”制度,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推荐不排序中标候选人;
鼓励招标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从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尚未开展“评定分离”制度的地区要借鉴已实施地区的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定分离”细则,推动“评定分离”试行试点。
2020年6月,河南省住建厅印发《全省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支持洛阳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改革试点,探索推行评定分离、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取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优化评标导则、建立标后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等措施,提升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2020年11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探索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评定分离”有关操作的指引(试行)》。
指引招标人科学制定“评定分离”方案,在评标阶段引入“通过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式,并对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强化评标阶段对技术方案的分析、对报价合理性的评审以及对风险的判断。
2020年11月,广东梅州发布《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1、先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的入围定标候选人,接着招标人根据定标规则从入围定标候选人中自主确定中标候选人。
2、评标委员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排名靠前的一定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3、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
4、定标候选人数量为3至7家,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
5、招标人应当选用以下定标规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价格定标法
集体议事定标法。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方法。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采用“评定分离”的,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和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按照招标文件确定),供招标人选择。
8月2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施工招标全部实施“评定分离”。
1.启动部署阶段(2021年8月-9月):制定方案;印发办法,明确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及职责、评标定标方法和程序,完善“评定分离”招标项目监管方式。
2.组织实施阶段(2021年10月-2022年10月):各地按照工作实施方案,启动项目招标“评定分离”推行工作。
3.总结完善阶段(2022年11月底前):各市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对“评定分离”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总结,进一步完善“评定分离”办法。
各地要加强“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期,青岛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
招标人可自主选择采用“评定分离”制度并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定标方法。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10月25日,石家庄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的通知》。明确:
1、全面推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方式。全面实现潜在投标人匿名无痕下载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全流程保密。
2、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制度,减少招投标领域恶意竞争导致的恶意操纵招投标中标结果的发生。
近年来,“评定分离”成为网络热词,引起业内人士的热议,
有人认为:评定分离不宜超前进行,原因在于《招标投标法》修法方案中的评定分离尚未最后确定,修法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实施评定分离的依据。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支持全面实施评定分离。
还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制度是正确的,特别是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关系味浓厚的社会环境下是正确的。对实践中出现的专家专业不专、与投标人私下索贿等问题,需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与后评估、评标责任去解决,并非是改成评定分离就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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