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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3-17 10:32:00 来源: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阅读次数:2343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进一步深化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实施模式,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建〔2014〕11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现将《宁波市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2月5日

宁波市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是全面推广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一项基础工作。通过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可以进一步加快大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快与国际接轨,为我市培育一批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通过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为实现我市建筑业“走出去”发展战略,拓展国际承包市场,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开辟一条新路。为有序推进我市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建〔2014〕116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实施方式,调整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和现场执法检查等环节管理制度,创新建设工程管理机制,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全面实施工程总承包奠定基础。
  二、试点组织
  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试点时间及步骤
  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从2015年1月开始,2016年5月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5年1月~2015年2月)。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确定试点项目。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建设(业主)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在本区域国有资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并上报我委备案。试点项目以采用通用技术的国有资金(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宜。
  确定参与试点的总承包单位。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从我委确定的企业中选取部分企业作为本区域试点企业,也可以从本区域选取实力强、资质高、在本行业内享有较高信誉的企业参与工程总承包试点,并上报我委备案。参与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的资质应为施工总承包一级或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
  对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我委备案的试点项目和企业,我委将予以发文公布;其中条件较好的试点项目和企业,我委将上报省厅备案。
  (二)实施阶段(2015年3月~2015年12月)。
  为有效推进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我委将组织工程总承包课题组,对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及时研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对试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和工程质量、安全、造价、进度等方面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组织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区域试点项目的实施情况加强跟踪,对已经省厅或我委备案的试点项目,要进行重点跟踪,并加强与我委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试点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总结阶段(2016年1月~2016年5月)。
  加强对试点项目的回顾和总结,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项目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制定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相关制度和措施,为全面推广实施工程总承包打好基础。
  四、试点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委将成立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加强工程总承包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等方面积累经验,为全面实施和深化工程总承包提供示范。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着力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已经省厅备案的试点项目,要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相关信息并上报。
  (二)强化协调沟通。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评估机制。我委将建立由行业专家组成的试点工作评估小组,在试点项目中开展调研,提供咨询服务等。同时在试点项目的若干关键节点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试点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进一步推广提供技术支撑。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的跟踪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全面推行工程总承包奠定基础。
  (四)优化监管流程。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工程总承包的特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大胆创新,积极制定相关管理流程,同时在项目招投标监督、施工图审查、合同备案、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等环节为试点项目开设“绿色通道”。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项目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宣传,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业主)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积极营造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良好氛围;同时各地要加强培训,重点加强对建设(业主)单位和参与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的培训,进一步提升建设(业主)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素质,为全面推广实施工程总承包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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